0$房天下问答|采光权的赔付应给谁?(来自连云港供销社小区)$https://m.fang.com/ask/ask_4330163.html$https://static.soufunimg.com/common_m/m_public/201511/images/asksharedefault.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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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权的赔付应给谁?(来自连云港供销社小区)
2009年1月1日,我从周某处购买一旧房(此房周某从供销社买入,周某还未过户).我与周某签的买卖协议中议定:此房于2010年8月交与我接管. 在我与周某签买卖协议之前,即在 2008年3月 此房后开发商就已经动工,并与周某及整栋房主签了相邻协议,双方互不影响,并未谈及采光权的赔付. 2009年9月1日, 我所购房整栋楼房主反映开发商相邻协议的欺骗性,集体找开发商理论,不许他们动工,开发商没办法,只得赔付整栋采光权6万元.我所购房分得5000元.请问: 这5000元的采光权的赔付应当给谁?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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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安东在线
发布于2012-01-10 北京市
共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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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z527463
丨Lv 4
当然赔付给您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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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海网络
丨Lv 4
第一采光费赔偿应给黄某,因为房已经卖给了黄某,只要黄某付清了购房款,那么房子就是黄某的.在付清房款时,房的主人就自然变更成子黄某.那么至于什么时间交房,都不是主张权力的依据. 第二采光费赔偿应给双方.如果房款只付了一半,那么双方在此时间内都有一半的房主的权力,所产生的收益自然就双方各得百分之五十. 第三采光赔偿费应给一方(我):因为只签定了合同,但没有付房款,那么房的主人的身份没有变动,还是原房的主人的,只要没有付房款,那么买房就没有权力要这个挡光费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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