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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居住房屋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物业在其他同住人不知的情况下,将承租户名改在其中一同住人名下,这张租赁凭证合法吗?变更承租人需要房地局备案吗? 原租赁凭证在我手中,我需要去法院判定哪一张租赁凭证具有合法性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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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笑梦伊涟
发布于2012-02-04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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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苏e族
丨Lv 4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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