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时还不能买下来,离小产权都没有,最后作为福利分房给教职工可以吗
以前教育部批给我校造教育综合楼,后来我校把它为已婚青年教师周转用房,在最后次福利分房时已变成部分教职工永久性住宅房,每月付房租的,按上海市居住房标准给学校,后教育部有文,把高校筒子楼,改建后为独立成套房,那时还不能买下来,因土地学校的,已住里面人,没有产权,离小产权都没有,分在这里的人,不可交易,学校其它房都有产权証。学校把这房子这样变更用途,最后作为福利分房给教职工可以吗,现在造成很大矛盾,是被欺骗上当的感觉。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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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pplepineapple
发布于2020-05-14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