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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设备维护条款

    我是09年由中介和房东签的房屋租赁合同,虽然电气设备都能使用,但都是上了年纪的,现在空调坏了,我想要求房东负责维修,不过刚看了合同,发现背面有一条款,“房屋所属物品:房客应小心使用业主的设备,任何对象损坏时,房客必须自费修复或更换”,请问这条规定合理吗?这不是与合同法相冲突吗?它有效吗?如有效那岂不是所有潜在的设备正常损坏我都要负责维修了?太不**了吧!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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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sfqliftx

    发布于2012-02-10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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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欧阳怡华 丨Lv 4
    《合同法》第十三章,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要分清两条:合同法规定租赁物需要维修时是出租人负担的;但在使用时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电气设备都能使用,但都是上了年纪的,现在空调坏了,我想要求房东负责维修。”在正常使用下,电器损坏能够分清是自然损坏的,出租户按常理是要负责修理的。但重要一条是你们有“约定”:“房屋所属物品:房客应小心使用业主的设备,任何对象损坏时,房客必须自费修复或更换”。你现在就要与他分清是自然损坏,还是使用损坏的?以你们约定的条文应当理解为:在使用不当才是租赁者负责的。自然损坏适应一合同法规定处理。
    +10 2012-02-12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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