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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是指什么

    我的房子现在没竣工验收,合同约定9月30日交,开发商延期到10月25日领钥匙,业主拒收钥匙,要求竣工验收后领,但是开发商回复意见现在进入竣工验收阶段,开发单位已分户验收,视为商品房具备交付使用条件,11月20日前领钥匙因取暖费迟交产生滞纳金由开发商承担,逾期不领钥匙产生一切费用均由业主个人承担,我想问;我是否违约、怎样处理。 北京市

    购房 验房 商品房 业主 举报

    提问者:小小鸟之家

    发布于2012-03-17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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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yxr6988 丨Lv 0
    一、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未经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由此可见,对未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法律已明文规定不允许交付使用。同时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由主管部门组织工程质量监督、消防、规划、人防等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验收”的规定,商品房只有经过了上述部门的验收并合格后,才能算是达到了交房条件。 由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这种“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对开发商的约束是比较严格的。但是,由于该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由谁验收、怎样验收,也没有特别约定开发商交房时需提供的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所以在实践中缺乏统一的操作标准。如开发商发出了个“交楼通知书”就要求购房人收房,购房人认为这不符合约定的交房条件而拒绝收房,而究竟要开发商出示什么东西才收房,购房人自己也很困惑,这样一来二去就形成了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的矛盾冲突。 所以,当开发商与购房人在选择了“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这一种交房条件的同时,双方还应进一步明确商品房验收主体及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这样才有可能避免开发商与购房人在交房时的纠纷。
    +13 2012-03-18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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