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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问自主择业住房补贴怎样发放?

    尊敬的安置办领导: 您们好!我是今年军转**,选择自主择业.请问退役后住房补贴怎样发放?谢谢! 北京市

    提问者:寒流飘过海

    发布于2012-04-04 北京市

共2个回答
  • 王颍瑞 经纪人
    这个不清楚
    +1 2014-09-17 举报
  • 小小鸟之家 丨Lv 4
    一、移交**安置的军休**生活待遇标准 (一)离休费 1.离休时离休费:**本人在职时计发的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军龄工资、教护龄津贴。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6年9月1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9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2.离休后增加的离休费:1979年起实行,1985年6月底以前离休的**享受的副食品价格补贴;1985年7月起实行的23元生活补贴费;1988年10月增加的30至40元工资;1989年10月、1991年5月、1992年3月、1992年7月、1992年10月、1993年10月、1997年7月、2001年10月、2003年7月增加的离休费;1994年—2005年每年1月定期增加的离休费。 (二)退休费 1.退休**: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津贴,按全额计发。 教护龄津贴:1985年7月参加工资制度的军队**,离休退休时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6年9月1日起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离休退休时未享受教龄、护龄津贴的,不执行这一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已享受的教龄、护龄津贴,从1984年1月起,全额计入离休退休费。 2.退休志愿兵(士官):军衔等级工资和地区津贴,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按全额计发。 二、各项补助补贴标准 1.交通费:从2004年1月起,给移交**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发放交通费。标准:军队离休**每人每月105元(含原来已发的15元),军队退休**每人每月90元。交通费随离退休费逐月发放。发放交通费后,军队离休退休**个人用车自理。军队退休士官(含退休志愿兵)参照移交**安置的军队退休**的规定发给交通费。 2.保留福利补助、保留伙食补贴:军队离退休**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起,保留福利补助60元、伙食补贴50元。退休志愿兵保留福利补助25元、伙食补贴35元。 3.军人职业津贴:从1999年1月起离退休**各职务(含专业技术)等级军人职业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0—380元。退休志愿兵军人职业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180—280元。 4.公勤费:从2004年10月1日起公勤费按规定享受全费标准的,每人每月800元;半费标准的,每人每月400元;全费四分之一标准的,每人每月200元。公勤费和护理费只可享受一种。 5.服装费:移交**安置的军队离休**服装费标准,从2000年10月起每人每月调整为:寒区50元。 6.荣誉金:荣获一、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30元;荣获独立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25元;荣获胜利功勋荣誉章者,每月发给20元。随工资逐月发放。 7.房租补贴:从2004年5月起每人每月房租补贴标准调整为:正军职(含相当职务等级的专业技术和文职离退休**,下同)120元,副军职105元,正师职65元,副师职58元,正团职50元,副团职45元,营职以下40元;六级退休士官45元,五级以下退休士官40元;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35元,领取定期生活补助费的离退休**遗属35元。自购自建住房和维修扩建私房的军人离休退休**,不交纳住房租金的,不得享受住房补贴。 8.防暑降温费:军队离退休**每人每年80元,退休志愿兵每人每年40元。 9.军粮差价补贴:移交**安置的军队离退休**、退休志愿兵的食物定量标准为:每人每天粮食550克,黄豆80克,植物油50克。军粮补贴标准,仍按1999年的标准执行。 10.**特殊津贴:移交**安置的军队离退休**享受**特殊津贴的,由国家人事部批准,每人每月100元。 11.护理费: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军队离退休**(含退休士官)护理费标准,按公勤费全费标准执行,每人每月800元。 享受条件: (1)军队离休**中第一、第二次国内**战争时期和抗战前期参加**的,以及抗战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且年满70周岁的。 (2)副军职以下离休**因战因公伤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或因瘫痪、双目失明等生活不能自理的。 (3)退休**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等残废或者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护理费。 因病“生活不能自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所依据的“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主要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依赖程度。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①进食;②翻身;③大、小便;④穿衣、洗漱;⑤自我移动。上述五项均需护理,为生活不能自理。 审批机关: 移交**安置前,军队离休**享受护理费由军队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军队退休**由军以上政治机关审批。移交**安置后,由省级民政部门批准,从批准之月起发给护理费。 报批程序: 军队离休**年满70周岁享受护理费的,由安置地市以上安置部门审批,报省备案,从年满70周岁的当月起享受护理费;军队离退休**因病因残享受护理费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干休所审核,市地以上安置部门审定,报省军队离休退休**服务中心审批,由省批准之月起享受护理费。军队离休**在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经医院证明,由县级民政部门报请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停发护理费,改发公勤补助费。 军队退休**,凡享受护理费的,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由当地县属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停发护理费。 军队离退休**、退休士官在移交前已享受护理费的,移交后应由管理单位审核其享受护理费条件。特等、一等残废军人,应以移交地方后换发的民政部门发放的《**伤残军人证》为准。因病享受护理费,应以当年所持有的县以上医疗部门和安置地市以上安置管理部门的认定为准,重新办理享受护理费审批手续。 从2005年10月1日起,凡生活不能自理的,1953年底前入伍的师职退休**,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发给护理费,其原享受的150元生活补助费标准停止执行。 12.住院伙食补助费:军队离退休**(含退休志愿兵、退休士官)住院伙食补助费,从2003年1月起,执行二类灶加三类补助,减去个人应交伙食费标准,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离退休**个人交纳住院伙食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每人每天1.6元)。 13.少数民族补贴: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的少数民族补助予以保留。符合条件的军队离休退休**每人每月1.5元。 14.水电补贴:军队离休退休**、退休志愿兵按照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交纳水电费,并从1997年1月起给予水电补贴:每月用水补贴,军、师职八吨,团以下五吨。每月用电补贴,副军职14度,师职10度,团职8度,营以下**6度。安置地**调整水电费缴费标准时,水电补贴相应调整。 15.电话补贴费:从1997年1月起,给移交**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发放电话补贴费,其月标准为:离休**10元,退休**8元。(退休志愿兵、士官无) 16.生活补贴:从1996年10月起军队离休退休**按原职务(含相当职务或专业技术等级)发给生活补贴。每人每月标准为:正军职至正营职以下205—150元。退休志愿兵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贴150元。 17.家庭自行取暖补贴:家庭自行取暖的离休退休**,按照安置地**规定的取暖补贴标准,发给个人。 18.地区生活津贴:对部分省市地区生活津贴进行了归并。 19.53年师职退休**生活补助费:从1998年5月1日起,1949年10月1日—1953年12月31日期间入伍的师职退休**发放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100元;年满70周岁和其他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每人每月再增发150元,不另发护理费。 发放生活费的范围 包括已批准退休的1953年底前入伍的师职(局级)以及专业技术四、五、六级(含体育一、二级)**和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七级**。 审批办法 享受100元生活补助费由安置地地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年满70周岁和其他今后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由省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安置管理单位集中掌握经费项目 1.取暖费:根据《民政部门关于移交地方军队离休**取暖费的复函》规定,总后勤部规定的取暖费标准,是军队各大单位向总部计领取暖费的标准,由单位掌握使用,不是发给个人的标准。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不住营区的由管理单位按照国家对取暖地区的规定执行。目前,财政部仍按**军委批转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住宅建设标准的规定》的各职军官住宅建筑面积标准核拨取暖费。(师职92㎡ 、团职72 ㎡、营以下54㎡ )
    +1 2012-04-06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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