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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一个朋友是美容老师,课余也有相熟顾客请她化妆。近日她的一位朋友结婚请她化妆,她的学生(已毕业,有化妆资格证)请我朋友带她一起去。去后,老师明确要求学生在帮顾客烫发时只烫后面,学生烫了前面,结果烫伤顾客脸部,当时顾客因为结婚未起争执,事后脸部出现水泡红肿。老师买了药品看望,顾客希望学生能当面道歉及商谈赔偿问题,学生拒不见面,要求顾客直接走法律途径,请问律师:1 在这起事件中,老师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2 民事纠纷是否应该本着先调解后上诉的原则?3 如果顾客起诉,被告人是肇事同学,还是老师与学生两人?4 预计判决会如何?谢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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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wwwqa

    发布于2012-04-02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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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某妞 丨Lv 3
    别搞人当然是老师了 因为老师有监护权的
    +1 2012-04-05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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