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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有关政策的批复》(温公积金管委会〔2010〕1号),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等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7月1日开始,职工及其配偶在外地(即本市市区及各县(市)以外,下同)购、建自住住房或偿还因购、建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的,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须提供职工或配偶及直系亲属在当地的户籍证明或一年以上在当地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自住证明材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办理购、建自住住房或偿还因购、建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的住房公积金提取。 对2010年7月1日以前,职工及其配偶已在外地购、建的自住住房或已偿还的因购、建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如符合提取时限(购、建自住住房的提取,在购、建自住住房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偿还因购、建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在偿还住房消费贷款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等提取条件的,职工最迟可在2010年9月30日前向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以前的规定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2010年9月30日后申请办理的,须按调整后的规定提供职工或配偶及直系亲属在当地的户籍证明或一年以上在当地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自住证明材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办理购、建自住住房或偿还因购、建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的住房公积金提取。 二、从2010年7月1日开始,对职工及其配偶因无房租赁住房自住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计算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的住房建筑面积按每户90平方米或人均30平方米以下进行控制,租金标准按当地的市场平均租金价格计算,超过部分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从2010年8月1日开始,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如下调整: 1、将原首次利用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自)付款比例按20%执行的规定,调整为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含本市市区和各县 (市),下同)首次购、建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自)付款比例按不低于20%执行。 2、职工及其配偶再次利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本市购、建改善性自住住房(不包括排屋、别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自)付款比例按不低于50%执行(其中:对2007年7月1日以前办理且在2010年7月30日前已结(还)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予以剔除计算)。 3、如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首(自)付款比例按提供组合贷款的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4、对第三次以上(含第三次)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停办理。 5、平阳县按职工及其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计算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最低额度)调整为不到25万元的按25万元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