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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送给我的好朋友 丨Lv 4
    各区县房地局, 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 根据《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现就若干应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用土地公告后,区(县)建设用地事务部门应当依据批准征用集体土地文件,组织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开展房屋拆迁前期工作。其中征地范围内共同举办的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并且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企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时,共同举办的企业应当出示上述房地产权属证明。 二、区(县)房地局委托区(县)建设用地事务部门参照本地区房屋平均重置价现值、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基价)和有关财产补偿标准进行测算,并拟订或组织拟订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费用中的房屋建安重置价、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价、土地使用权基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等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基数。拆迁非居住房屋按规定计提征地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拆迁居住房屋按规定计提征地管理费。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以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内容: (一)房屋拆迁四至范围、总户数、总建筑面积(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分别单列): (二)非居住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三)拆迁农民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 (四)互换产权商品住房坐落、市场价单价; (五)土地使用权基价; (六)拆迁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补贴金额(含易地新建村民住房); (七)符合易地新建村民住房条件的新建房屋的土地坐落位置。 《若干规定》实施前已征用的土地,实施房屋拆迁时不再重新颁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四、建设单位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由区(县)房地局受理,分别由建设用地事务部门、房屋拆迁部门初审、复审后,经批准由区(县)房地局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下列情形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由市房地资源局受理,分别由建设用地事务部门、房屋拆迁部门初审、复审后,经批准由所在区(县)房地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市人民**批准供地的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的建设项目拆迁房屋的; (二)跨区、县建设项目拆迁房屋的; (三)其他由市人民**批准供地的建设项目拆迁房屋的。 五、建设单位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除了提交《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市房地资源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文)第二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经鉴证有效的征地费包干协议书。 六、同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征用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执行;被征用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若干规定》执行。 七、拆除宅基地范围内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经批准建筑占地面积内的合法建筑,按《若干规定》中货币补偿计算公式或易地新建补偿金额计算公式计算补偿金额;屋前屋后占地面积内的合法建筑物和构筑物,按征地财物补偿标准计算。 八、征地公告公布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文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新房在建工程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重置价的评估价格协商补偿;建房批文规定应当拆除尚未拆除的旧房,可以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的评估价格协商补偿。 九、征地公告公布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文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其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按建房批文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建房批文规定允许保留旧房的,应当将旧房面积和建房批文规定的新建建筑面积一并计算。建房批文规定应当拆除尚未拆除的旧房、已由被拆迁人自行拆除的旧房,土地使用权基价和拆迁补贴不予补偿。 十、《若干规定》第七条所称的"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是指有下列情形的村或者村民小组所有土地的范围: (一)该区域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 (二)该区域内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者居民点。 十一、易地建房价格补贴标准由区(县)人民**制定。
    +1 2012-04-05 举报
  • 刘源卿 丨Lv 0
    一、区域划分和最低补偿单价的标准 1、宁国路、黄兴路以西,中山北二路以南地段为三类A级区域,简称"3A区域",最低补偿单价由每平方米4750元调整为每平方米8000元。 2、隆昌路、营口路以西,松花江路以南,宁国路、黄兴路以东地段为三类B级区域,简称"3B区域",最低补偿单价由每平方米4500元调整为每平方米7200元。 3、邯郸路、翔殷路以南,营口路以西,中山北二路、松花江路以北地段为四类A级区域,简称"4A区域",最低补偿单价由每平方米4700元调整为每平方米7600元。 4、除上述地段以外的其余四类地段均为四类B级区域,简称"4B区域",最低补偿单价由每平方米4200元调整为每平方米6800元。 二、价格补贴标准 杨浦区域范围内价格补贴中的补贴系数为25%。 三、面积标准房屋调换规定 (一)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适用范围 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可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1、户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 2、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房屋的,应当以合并后的建筑面积计算户建筑面积。 2001年11月1日以后,因被拆迁户析产、赠与、买卖、分户等原因造成户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不适用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二)被拆迁户居住人员的认定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按照申请廉租住房的居住面积标准认定)的人员,应当认定为被拆迁户居住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可以认定为被拆迁户居住人员: 1、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以及服兵役、就学、援外、服刑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 2、户口不在本市,但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满2年的人员及其子女; 3、户口在本市他处,因结婚、出生实际居住在被拆除房屋内满2年的人员。 前款所称的在本市有其他住房,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他处拥有私有住房所有权或者公有住房使用权的; 2、以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名义在本市他处购买住房的; 3、因他处房屋拆迁获得补偿安置的(包括货币、房屋补偿安置); 4、将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承租权差价交换,或者获得住房货币补贴的; 5、未成年人,其父母有上述情形的。 (三)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安置标准 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被拆迁户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其应安置面积以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按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百分率增加安置面积;增加后的应安置建筑面积低于下表规定的,按照下表规定执行:
    +1 2012-04-05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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