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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租合同注明是2007.9.1——2012.9.1号到期,房东2010.9.1就要收回门市是否违约?

    各位律师:你好!我与房东签的合同期限是2007.91——2012.9.1,特别约定这5年房租不变,(因为当时就考虑,害怕老板随意收回门市。特别约定租期为5年,房东也认可签了合同的。)租金是1年1付。但其中合同有1条是:在出租期内,如果其他原因,房东提前要收回该门市时,应提前1个月通知我们,否则应赔偿我们损失**元。现房东要在2010.9.1强行收回门市,(因为是1年1付2010.9.0就到期)(也就是实际提前4个月通知我们)这样做,房东是否合法?我们又改怎么办呢? 问题补充: 房东说收回自己用 其实具我们了解 他是和另外一个人合伙 他只出门市,另外一个人来经营 利润平分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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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铁血战士大战葫芦娃

    发布于2012-01-15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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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翁捷在线 丨Lv 0
    合同内只说(其他原因没有具体什么原因),违约追偿的可能性偏小,具体还需双方协商为准。
    +1 2012-01-16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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