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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hongyan_123
丨Lv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 沪府土[2009]121号 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明星村民委员会 (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0.00 平方米,建设用地 1985.30 平方米,未利用地 0.00 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1985.30 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关于同意调整本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复函》(沪发改价商(2008)011号) 执行,标准为农用地每平方米 39.6 元、非农用地每平方米 39.6 元,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沪房地资法 [2007]277号) 执行,补偿费用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 转账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 《关于调整本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6]第009号) 执行。青苗补偿费每平方米补偿标准粮棉地为 2.35 元、蔬菜地为 4.89 元,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 转账 。 四、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按 《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沪府发[2002]13号) 执行。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相关文件精神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个日内,即 2009年4月25日 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莘庄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 。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七、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 2009年3月30日 前 按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 莘庄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 。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联系人: 赵军 联系地址: 莘庄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 。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闵行 区(县)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09年3月25日 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明星村民委员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闵征补[2009]第05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 沪府土[2009]121号 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明星村民委员会 (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0.00 平方米,建设用地 1985.30 平方米,未利用地 0.00 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1985.30 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关于同意调整本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的复函》(沪发改价商(2008)011号) 执行,标准为农用地每平方米 39.6 元、非农用地每平方米 39.6 元,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沪房地资法 [2007]277号) 执行,补偿费用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 转账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 《关于调整本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6]第009号) 执行。青苗补偿费每平方米补偿标准粮棉地为 2.35 元、蔬菜地为 4.89 元,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 转账 。 四、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按 《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沪府发[2002]13号) 执行。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相关文件精神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个日内,即 2009年4月25日 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莘庄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 。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七、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 2009年3月30日 前 按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 莘庄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 。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联系人: 赵军 联系地址: 莘庄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 。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闵行 区(县)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