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争议
后姥姥和我姥爷96年住在一起,后于2000年姥爷自费购入他人铁路产权房,因为此房无法过户,写有转让协议,后该人死亡。后姥姥老家农村,没有收入,为了领到最低保障454元,后姥姥和我姥爷于2005年登记结婚。在结婚前后姥姥写有保证书,说明放弃房屋权利。在2010年,姥爷的本意是将房屋过户给我,但是因为铁路产权问题,所以我和后姥姥以及姥爷去公证处签订《权利转让协议》,协议我以房屋原价60000元从姥爷处购得该处房产。但实际未有发生该交易。今年我姥爷去世,后姥姥76岁,几年前已经将户口迁到该房产中。但她在老家有房有地,她还有三儿四女,经济都不错,但对她不进行赡养。现在后姥姥要求我们进行赡养,且要求在房屋里住到去世。因为之后几年中后姥姥对我姥爷有虐待行为,姥爷每月近三千元工资都为她所得,还克扣姥爷的药费,存钱用以给她自己的儿子还债。我们送去的食品和营养品她都只给我姥爷吃极少一点,致使我姥爷因营养不良致使器官衰竭去世。所以我打算将该房产收归自用。我该如何达到目的?请朋友们尽量写得详尽些,本人会追加悬赏,谢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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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破烂嗓子
发布于2012-04-04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