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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配建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是什么?有谁晓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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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阿龙小屋

    发布于2020-04-19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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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ask1045023195 丨Lv 2
    第五条开发企业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通过招、拍、挂等方式竞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配建面积均为住宅建筑面积,开发企业应按项目整体标准为保障性住房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设施及服务性设施,但不得以公共设施或其它面积抵扣配建面积。 第七条配建标准 (一)保障性住房原则上应相对集中,按整幢或整个单元的方式集中建设,并应与所在地块上的商品住宅统筹规划,其建筑外形、品质、风格等应与商品住宅一致,保持总体和谐,并共享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二)开发企业进行配建保障性住房设计后,应将设计成果文件提交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设计成果的标准、面积、户型等须符合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三)保障性住房应按照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标准进行装修,配建保障性住房所使用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产品质量标准。 (四)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上的地下室及其他非住宅建筑面积等专有部分权属归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所有,商业铺面可按评估价出售给开发企业。 (五)保障性住房的停车位应按市规划部门确定的指标进行配建,并就近集中建设。 第八条由开发企业负责申报配建过程中包括保障房部分的报建、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等相关手续,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协助办理。 第九条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应与所在项目商品住宅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保障性住房应在首期项目中先行建设、先行交付。 第十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符合节能、环保等技术规范以及住宅产业化的技术要求,确保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保障性住房配建项目应接受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安全、质量、进度可控。 第十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载明保障性住房面积、套数、标准、配套设施等事项。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审核项目是否按《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要求实施配建,未按要求配建的不予整体项目备案,且不予办理其销售许可相关手续。
    +1 2020-04-20 举报
  • ask4242547978 丨Lv 1
    严格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方案审查各地规划部门在审查商品房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要把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首先在规划设计方案文本说明中要将配建保障性住房作为专章予以分析说明。其次要以图件和表格的形式具体明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户型设计、建设标准、所处位置、楼号、房号。再次要在规划方案和施工图设计中严格执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设计标准,搞好设计,要求布局合理,室内装修设计参照国家关于廉租住房入住验收标准,每户独立成套,有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配套设施。
    +1 2020-04-19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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