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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抵押欠款的疑问
因为2002年刘某欠我4万元,当初约定2年内还清,但刘某因为做生意亏本,至今未归还欠款,最后约定用刘某的房子作为抵押抵消欠款,但房子是刘某丈夫的名字,她的丈夫已经失踪1年多时间,所以无法更名,无法更名也就不能买卖,刘某又不愿意到派出所报失踪,所以最后约定仍用房子做抵押并到公证处公证,把房产证交给我,等有钱后再换取房产证,我想请问等到了约定期限她还是没有还钱,房子可以买卖吗?那时是否可以更名?这期间出租房屋的费用归谁呢?约定期限应该定多长时间呢?或有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谢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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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xijiabo
发布于2012-03-09 北京市
共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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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k123456789
丨Lv 0
不可以,只有产权人本人去做公证才真实有效,之前做的那些没有意义。另备注:还有一点就是你们属于私人借款,在法律上有一个保护期两年,如果过了这个保护期您的欠款将不受保护,如果欠款者一直这样逃避而过了保护期对您是不利的,并且您也不能通过法律来要回这笔钱了,意思就是通过法律您这笔钱也要不回来(如果欠款人不主动还的话),话说回来如果欠款人会主动还您的话那就最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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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lg_mhcy
丨Lv 0
做公证也没有用,房子产权是刘某老公的,刘某是无权办理公证的,到时候买卖,刘某的老公没有去办理是无法买卖的。只有出租。这期间出租房屋费用归你,由刘某担保。约定的时间越短越好,更好的办法,找到刘某的老公,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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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归唱晚
丨Lv 5
可以找法院直接判决给您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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