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房天下问答|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哪个了解,具体内容怎么样?$https://m.fang.com/ask/ask_42723556.html$https://static.soufunimg.com/common_m/m_public/201511/images/asksharedefault.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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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哪个了解,具体内容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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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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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sk4662742360
发布于2020-04-18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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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碎富
丨Lv 3
(一)第一类对象1.经审核取得的住房保障资格自申请受理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到期须重新申请住房保障。2.此类家庭可在住房保障资格到期之月起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住房保障窗口”重新提交住房保障的申请。程序和方法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与本家庭初次申请住房保障时相同。3.此类家庭的住房保障资格到期后,将停止原有的住房保障方式。4.此类家庭经受理审核重新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将按现行的住房保障政策实施相应的保障。5.此类家庭不再申请住房保障或申请后经审核不符合现行住房保障条件的,将在住房保障资格到期后停止所有的住房保障方式。(二)第二类对象1.经审核取得的住房保障资格自申请受理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到期须重新申请住房保障。2.此类家庭可在住房保障资格到期之月起两个月内凭《公租房配租通知单》及申请人身份证到原户籍所在地街道“住房保障窗口”重新提交住房保障的申请。程序和方法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与本家庭初次申请住房保障时相同。3.此类家庭的住房保障资格到期后,租赁补贴停止发放。经重新申请住房保障,审核后仍符合现行住房保障条件的,原配租资格继续有效,租赁补贴自重新申请受理之月起接续发放,直至实际入住。4.此类家庭逾期不再申请住房保障或经审核不符合现行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原配租资格同时取消,租赁补贴自住房保障资格到期之月起停止发放。(三)第三类对象1.此类家庭将采取不定期入户年检的方式进行。2.此类家庭年检不符合条件的处理方式按《苏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苏房改[2009]2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四)第四类对象1.此类家庭办理购房手续具体时间届时由房屋开发商另行通知。2.对此类家庭的现住房变动情况的审查将在近期实施,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组织。3.此类家庭在购买保障性住房前,以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房屋必须计入家庭现住房面积,如已超过人均保障面积标准,或有其他不符合条件情形的,将取消其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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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5647939323
丨Lv 1
国务院公布房地产调控“国五条”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在国办发〔2013〕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中有原文详细论述,共计六条详解,原文如下:国办发〔2013〕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2011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和部署,取得了积极成效。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仍处在关键时期,房价上涨预期增强,不同地区房地产市场出现分化。为继续做好今年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认真落实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除拉萨外),要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制定本地区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下同)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更加注重区域差异,加强分类指导。对行政区域内住房供不应求、房价上涨过快的热点城市,应指导其增加住房及住房用地的有效供应,制定并公布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对存在住房供过于求等情况的城市,也应指导其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市场稳定。要建立健全稳定房价工作的考核问责制度,加强对所辖城市的督查、考核和问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省级人民政府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执行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等政策措施不到位、房价上涨过快的,要进行约谈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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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5419968305
丨Lv 2
1宁海县保障性住房审核2办理未享受住房保障证明需提供资料3宁海县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审批4宁海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5宁海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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