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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timc2008
丨Lv 0
第一,征收、征用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由于公共利益模糊不清,现实中有些部门往往把招商引资项目、城市住房改造、建造广场绿地等工程都扩大解释为公共利益。还有假公共利益之名而为征收,再转手给地产商进行商业性开发,开发商获取暴利,而被拆迁人投诉无门。公共利益作为一个高度抽象、易生歧义和弊端的概念,如果不严格限定,极易出现滥用现象。因此,专家认为,对于公共利益应当严格限定其范围,例如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国防、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以及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均属于社会公共利益。 虽然物权法没有明确列举,但应在嗣后的单行法规或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例如,日本《土地收用法》第3条罗列可请求征收私地的事业共计35项,其分类由社会福利到宇宙开发等,包罗万象。我国立法者不能穷尽者,可以在最后设置其他属于公共利益的行为的概括性条款,或授权地方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批准是否属于公益目的的事业。在判断是否属于社会公共利益时,特别要注意,只有全体社会成员都能直接享受的利益,才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而除此之外的一切商业性的土地开发及其他财产取得,都必须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即便政府本身参与经济活动,此时也应作为私法上的平等主体,通过交易取得财产,而不应以行政手段征收、征用。 第二,征收、征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征收、征用程序应当严格法定,限制征收的强制执行措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请复议权和获得合理补偿的权利,并且基于司法最终救济的法治原则,赋予其诉权,请求司法审查。 第三,征收、征用必须予以公正补偿。关于补偿的标准,理论上有二:(1)、完全补偿论。对成为征用对象的财产的客观价值,应按其市场价值全额予以补偿。(2)、适当补偿论。对财产权限制,只需综合斟酌征收的目的及其必要程度等因素,并参照当时社会的观念,给予公正和恰当的合理金额,便足以视为正当补偿。最近,有经济学家认为,拆迁户不应按市场价格补偿,因为城市化是全民的成果,其利益不应该完全给房主,应建立基金将这些收益按照一定的规定来分配。此种观点即采适当补偿论。专家认为,征收虽然具有强行性特征,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之下,仍然属于一种商品交换关系,应当符合等价交换的规律。征收补偿目的在于填补被征收人财产所遭受的损失,以符合社会公平负担的原则,所以征收补偿的范围及标准应当限于被征收人所受到的财产损失。市场经济繁荣的基础是个人产权的明晰和保护,当产权初始配置之后,即便最终通过市场交易、竞争或者运气等偶然因素导致了结果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也必须容忍。 征收、征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征收、征用程序应当严格法定,限制征收的强制执行措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请复议权和获得合理补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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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jianping
丨Lv 0
征收土地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由于公共利益模糊不清,现实中有些部门往往把招商引资项目、城市住房改造、建造广场绿地等工程都扩大解释为公共利益。还有假公共利益之名而为征收,再转手给地产商进行商业性开发,开发商获取暴利,而被拆迁人投诉无门。公共利益作为一个高度抽象、易生歧义和弊端的概念,如果不严格限定,极易出现滥用现象。因此,专家认为,对于公共利益应当严格限定其范围,例如公共道路交通、公共卫生、灾害防治、国防、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以及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均属于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