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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案例分析????
一、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原由小区开发商聘请,业主入住后对该物业管理公司不满意,双方矛盾很大,小区业主委员会决定解聘该公司,但该公司称:其与开发商有委托管理合同,且业主购楼时与开发商的契约中已订明:“同意开发商委托的管理公司管理”,因此,业主现在无权解聘管理公司,业主称服务质量不好,无法举证,且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没有统一标准,所以物业管理公司不存在违约,如果业主坚持解聘,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此,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争执不下,诉诸于法院。1、试析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2、对此类纠纷应如何解决。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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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majiaxia
发布于2008-11-01 北京市
共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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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ghvc
丨Lv 4
个人认为:业主购楼时与开发商的契约中已订明的条款:“同意开发商委托的管理公司管理”,这个是无效的,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无效的条款自开始之日起无效,所以,业主委员会可以很顺利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更换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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