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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10年前买了一套房子 签订了合同一直未过户 房权证土地证都在我这里 我已经住了10年 现在要拆迁

    我10年前买了一套房子 签订了合同一直未过户 房权证土地证都在我这里 我已经住了10年 现在要拆迁 现在和我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已经过世 他儿子要和打官司 说合同不生效 打官司我能胜么 如果现在这种情况 开发商拆迁后的住房的所有权会记在谁的名下 北京市

    土地证 开发商 房子 土地 举报

    提问者:快乐男主妇

    发布于2011-06-13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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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曹燕生了 丨Lv 0
    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买卖双方须持有关证件到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7条(二)项规定,办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须提交的证件包括买卖合同。这说明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当事人必须先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然后才能履行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买卖合同的有效成立在先,而产权转移登记在后。合同是否有效,应当用合同的生效要件来衡量。就你买房的合同效力问题,双方具有订立协议的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该协议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协议内容双方认可,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故合同是生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你10年前已付清了房款,占用了房屋,财产所有权已经转移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87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合法转移后,一方翻悔,不予支持。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尚未按原协议转移,一方翻悔并无正当理由,协议又能够履行的,应当责令其继续履行;如果协议不能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定买卖关系有效,但应补办房屋买卖手续”。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登记只是房屋产权转移的必要条件,而非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因此当事人的儿子仅以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理由是不充分的。该房拆迁补偿的房产应登记在你的名下。
    +11 2011-06-16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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