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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案例分析
三、张先生在某一住宅小区购买了一套高级住宅。因为他是位生意人,所以将住宅作抵押向某银行进行了贷款。银行为了确保贷款回收,将该套房进行了诉讼保全措施。张先生由于生意上的不成功,停止了向物业公司交付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认为张先生的房子在,暂时不交物业管理费也没什么大的关系,只要房子在,不怕业主不交费。由于张先生没有及时返还银行的贷款,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长时间的诉讼,法院判决将张先生的房子进行拍卖,拍卖结果银行竟买成功。于是,该套房子易主。该银行又将该套房通过房地产中介代理机构转让给了胡女士。这时,物业管理公司决定正式追讨该房所欠的物业管理费。结果,银行拒付,胡女士也拒付过户前的物业管理费,张先生又不知去向,致使该房所欠的物业管理费一直没能收缴。分析:1、物业管理公司该向谁追讨该房的物业管理费?2、物业管理公司的做法有什么缺陷?该怎样做才是正确的?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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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就zheyangba
发布于2008-11-12 北京市
共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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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y2036888
丨Lv 2
物业公司已经失去了追讨物业费的权利。因为物业费属于附属收费,是依附于不动产的。所以在不动产在转移权属之前,必须结算清楚物业费。本案的情况特殊,物业公司在张先生欠费的时候没有进行催讨,是存在放任的过失的。等到被法院查封的时候,在拍卖之前,有一段时间是该房产的清算公示期,物业管理公司应该到法院登记债权,把所欠的物业费捆绑在所拍标的的原有底价上,在拍卖的时候明确告知竞买方,买但是物业没有这么做,那就算物业公司自己主动放弃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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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7777a
丨Lv 3
我不认为物业公司已经失去追讨的权利。按照现行《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产权在谁的名下,由谁支付物业管理费。该案中,产权易主,而新的业主并未咨询该房的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欠费便购买,是她(胡女士)的原因,成为新的业主以后,她该继续缴纳此房的欠费,原因很简单,她是产权人。说到物业公司的做法缺陷,倒是,物业公司应该定期催缴物业管理费,这样,不至于房屋易主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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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bingche
丨Lv 4
个人认为:业主购楼时与开发商的契约中已订明的条款:“同意开发商委托的管理公司管理”,这个是无效的,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无效的条款自开始之日起无效,所以,业主委员会可以很顺利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更换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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