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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证和林业“三定”谁有效?

    两村有一片山林纠纷,一村有那片山林1954年的土地证,另一村有那片山林1983年的林业“三定”,那村更有权拥有和使用那片山林? 北京市

    土地证 房产纠纷 土地 举报

    提问者:vviicceenntt

    发布于2010-07-21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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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个回答
  • 汪汪汪汪2010 丨Lv 4
    山林执照(林权证)总面积一栏里写的是三亩界址不清。(1)界址不清的,原则上以“四至”上记载有明显的地标、地物一方的土地证或者林业“三定”证为准,双方都是泛指的,以靠得最近的岗、湾、坑为准,仍然无法确定的,由政府依职权作出合理的定界决定。(东南西北四至的范围大概有20亩上的地标、地物等)1981年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时期,颁发山林所有权证是以“四固定”时确定的权属为依据,“四固定”时未确定权属的,参考合作化或土改时确定的权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关于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情况简报》的通知。1996年10月14日林业部颁布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提出以“林权证”为确认山林权属的唯一依据,没有“林权证”的,以土地证或清册作为依据。《处理办法》也有不足之处:①如果“林权证”有错误,能否作为依据?《江西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回答了这一问题,即如果“林权证”有错误的,不能作为认定山林权属的依据;②没有“林权证”,不等于没有“四固定”证。如果有“四固定”证,而没有取得“林权证”,“四固定”证能否作为依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也进行了回答:“合法的权属变更,应予以确认”。土改→合作化→四固定,是山林权属从农民个人所有→公社、生产大队所有→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所有的转变,这是一个合法的权属演变过程,因此,“四固定”证仍然是有效的权属依据。相对而言,《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规定得比较全面,而且是现行具有效力的地方性规章,在处理山林权属纠纷的过程中,它是最主要的法律依据。你最好看看这个 谢谢 回答完毕 很累 有分数吗?
    +11 2010-07-22 举报
  • fhoenixforever 丨Lv 4
    山林执照(林权证)总面积一栏里写的是三亩界址不清。(1)界址不清的,原则上以“四至”上记载有明显的地标、地物一方的土地证或者林业“三定”证为准,双方都是泛指的,以靠得最近的岗、湾、坑为准,仍然无法确定的,由政府依职权作出合理的定界决定。(东南西北四至的范围大概有20亩上的地标、地物等)1981年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时期,颁发山林所有权证是以“四固定”时确定的权属为依据,“四固定”时未确定权属的,参考合作化或土改时确定的权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关于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情况简报》的通知。1996年10月14日林业部颁布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提出以“林权证”为确认山林权属的唯一依据,没有“林权证”的,以土地证或清册作为依据。《处理办法》也有不足之处:①如果“林权证”有错误,能否作为依据?《江西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回答了这一问题,即如果“林权证”有错误的,不能作为认定山林权属的依据;②没有“林权证”,不等于没有“四固定”证。如果有“四固定”证,而没有取得“林权证”,“四固定”证能否作为依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也进行了回答:“合法的权属变更,应予以确认”。土改→合作化→四固定,是山林权属从农民个人所有→公社、生产大队所有→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所有的转变,这是一个合法的权属演变过程,因此,“四固定”证仍然是有效的权属依据。相对而言,《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规定得比较全面,而且是现行具有效力的地方性规章,在处理山林权属纠纷的过程中,它是最主要的法律依据。你最好看看这个 谢谢 回答完毕 很累 有分数吗?
    +11 2010-07-22 举报
  • 浪漫情阁 丨Lv 0
    以上2个人的答案都是从网上百度来的,实际你的问题是林权纠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林权的确定是以山林地所发的土地证或者林业“三定”证为准,也就是就土地证和三定证都是有效判定山林使用权和所有权的有效凭证。而根据你的问题,在一块山林上,同时出现了三定证和土地证,且双方的权属人均不为同一个人或组织,因此可以向当地林业部门申请调处纠纷,双方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重新确定山林权属。如双方对产权纠纷还未能达成一致,可由政府依职权作出合理的定界决定。建议如双方还是本着协商的原则解决,否则被政府裁定属于国有的谁,谁都得不到,双方各得一半是最好的解决方案。
    +11 2010-07-22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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