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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资房买卖中出现的问题
:我们家于2002向自家亲戚手里买了一套集资房,当时是不准备买的,但是他们家因为拿不出那笔钱,所以告诉我们家要不要那房,我们家同意了,按照房屋原价支付了他们家20万RMB(也就是房屋的总价值)。2002年至2008期间我们家未住进该房屋内(房产证也未拿到)。(原因是他们家还有人未退休,想住到退休,所以我们家同意了),就是在2008年7月8日的当天他们家找到我们家说要我们补上9万元RMB。(他们告诉我们这9万元RMB是2002年至2008期间房屋涨浮间的差价)我就纳闷了为什么我们还要补上这9万元的差价。所以我想问问你们这件事该怎么处理,房屋的最后主人是不是我们家?在买卖中未签定任何合同?支付房款时未立收据?如果我们想要这房子是否还要支付他2002年至2008年的房屋涨浮差价?如果不买他们是否应该退还款项并赔偿损失?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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