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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年,爷爷给我们家和叔叔家分家,当时口头给我们家分了四间房子,1999年爷爷去世后,房子一直由叔叔居住,现在我们家提出将房子要回,叔叔不承认此事。因为我父亲也去世了!他说我父亲当时说房子给他了。随后我们向法院申诉,法院以宅基地是归国家所有不能继承为由调节,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叔叔将原有房屋全部拆除,新修房屋,我姐姐向法院提交书面报告,法院说管不了,母亲情急之下去阻止拆迁,被打伤……而现在法院说存在争议的标地物不存在,原告要求继承房屋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应依法不予支持,驳回诉讼请求……请问这个判决合理吗?现在标地物不存在法院有责任没?我继续上诉还能赢吗? 北京市

    房屋 房产继承 宅基地 房子 举报

    提问者:乖乖

    发布于2012-03-25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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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莎莎969 丨Lv 5
    都没有遗嘱,难办啊
    +1 2012-04-27 举报
  • 别发牢骚 丨Lv 0
    有责任的,赢的多
    +1 2012-03-28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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