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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喜双
丨Lv 1
深圳房地产律师: 这个和经验无关,合同法本来就是适用有关民事合同纠纷,这个房地产买卖解释只是对审判房屋买卖时碰到的实际情况由司法部门作出的解释,该解释不是法律,只是指导审判的解释,当然它具有法律的同等效力,所以不存在什么特别法和普通法的问题,是法律和司法解释的问题。 你和房地产开发商两方都同时适用合同法与房屋买卖解释,尤其是解释第十六条有关约定违约金过高的降低问题的具体表述,都是适用的,你这个有没有过高,不见得,法官要从实际损失、房屋的价值来判断等多方面来判断,最终还是由法官来判断。但是我作为律师,个人认为4万多块钱不高,但也不算很低! 请你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有不明白之处,请及时与我联系(请看我的资料)。 答案补充 深圳房地产律师: 你这个顾虑是多余的,不要凭空想象,尽管法官有自由裁量权,也不是随便滥用的,解释的第十六条不是单单保护开发商,同样也保护买房者,如果你违约了,照样受到保护,从违约上讲,房地产公司是强势,买房者往往是弱势,最主要还是保护买房者。 请您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