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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申请提前交楼怎么收管理费?

    合同约定交楼日期为2010-6-30,2010-3-2业主申请将交楼日期提前到2010-3-31,双方均已确认签字。但直到2010-04-30业主才来收楼,请问应该如何计收业主的物业管理费?是否应该从2010-04-01开始计收业主的物业管理费呢?还是从2010-05-01开始算?请遇到过类似问题的朋友帮帮忙,说明理由依据。 北京市

    物业 业主 举报

    提问者:alunkl

    发布于2010-06-27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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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个回答
  • 刘珂 经纪人
    业主申请2010年3月31日交付,如果当时房屋已经符合了交付条件,并与业主达成协议的话,应从2010年4月1日起计算物业费(其实严格一点的话,应从2010年3月31日开始计算)理由:1、合同约定开发商有按时间交付的义务,同时表明了业主也有按时收房的义务,这个是合同法的对等原则。2、双方已经约定交房时间,且业主已知情的情况下,由于业主怠于履行收房义务,从而产生的物业管理应当由业主自行承担。(是业主自身原因不来收房,不是开发商不愿意交房,当然是业主应承担物业管理费)但是,由于业主尚未装修入住,则物业管理费应打折收取,当然也包括(2010年4月1日-2010年5月1日)这段时间的物业费也应打折。(浙江省是打7折的,其他地方的法规我不清楚,是否打折也应按当地的法规来确定)
    +1 2010-06-29 举报
  • 石定娟 经纪人
    暂定8块钱一平方
    +1 2017-01-06 举报
  • 豫湘表叔 丨Lv 0
    以其收楼时间为界线,收楼以前为开发商支付管理费,收楼以后由业主支付管理费。原因是在楼房建成之时,物业公司是由开发商聘请并支付费用;服务对象是开发商。当房屋所有权转移时,服务对象也转移了,物业费支付对象也转移了。
    +1 2016-11-17 举报
  • gelunbu 丨Lv 3
    应该从2010-05-01起算,以实际的交房日期为准
    +1 2010-06-29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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