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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问怎样处理可以保住赠送房产

    你好,由于女方外出打工,男方在异地做生意发生婚外情导致夫妻自2006年至今一直分居,2007年起女方担心小孩受伤害就接小孩来深与母亲一起生活至今,区间男方未尽丝毫责任及义务(不理不问,小孩上学及所有费用未承担分文,女方提及每次提及费用时,总说生意跨了他自己都没有办法过日子,后经朋友问清原来2008年时是被另一个女的骗得分文没有了)现女方提出离婚但男方要求分配女方妈妈赠予的房产,请问怎样处理可以保住赠送房产。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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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大家教育

    发布于2012-03-15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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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8个回答
  • 小眼睛女人 丨Lv 3
    (一)婚前购房,婚后取得房产证,房屋所有权归谁回答:应当属于个人财产,只有一种例外情形:就是归一方所有的房产通过婚内财产约定书的方式转化为另一方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二)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该贷款的房屋。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因为结婚及婚后共同偿还房贷并不能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但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共同偿贷部分应当依法分割。即取得权属的一方应向对方补偿对方所付房款。关于增值部分,当事人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归属于夫妻共有,理由如下:(1)遵循了民事行为意思自治原则;(2)房屋虽然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用夫妻共有财产还贷(出资)的,并且又是双方当事人共同使用、管理的,所产生的收益当然归属于夫妻共有。(三)双方在婚前共同出资,婚后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房屋的归属。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在一方名下首先,基于物权法所确立的物权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物权法颁布并实施后,确定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就是物权公信原则(包括公示和公信)。物权的公示,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物权公示的对象为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公示的目的在于使人“知”;物权的公信,是指登记记载的权利人,法律就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如果以后事实证明登记记载的所有权不存在或有瑕疵,对于信赖该所有权存在并从事了所有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事实的所有权相同的法律效果。公信的目的在于使人“信”。物权法既然确定了公信原则,那么我们就应当遵守,否则法律的权威性会受到质疑。其次,增强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产权证上登记夫妻双方的名字,以确认是夫妻共有的财产。当前司法实践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认定是夫妻共有财产。
    +1 2012-03-19 举报
  • gskxlmjwkwk 丨Lv 2
    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财产
    +1 2012-03-18 举报
  • bdh03 丨Lv 1
    夫妻分居两年之后正常可以办理离婚手续, 女方不用担心房产会要分给男方, 他现在没有任何权力享受此房的分权, 实在不行直接起诉。 或是请律师协助办理离婚。
    +1 2012-03-18 举报
  • 听筝品韵 丨Lv 0
    那你只能通过发官司保住你房产啊!
    +1 2012-03-18 举报
  • jqxa1999 丨Lv 3
    您 好,若房子是婚前赠送给女方且过户时只写了女方的名字,就可以不分给他,若房产证上是两个人的名字,那就必须要分给他,若婚后赠送又只写了女方的名字,离婚是男方的错,这样他要扯就最好请法院判决,女方胜的机会多一些。
    +1 2012-03-18 举报
  • 飞流光 丨Lv 3
    首先女方妈妈赠送给的房子当时地过户时是过给女方还是男女双方,如果过户时只有女方名字那男方无权要求处置房产,就算写的是男女方双的名字只要女主能举证离婚的原因是男方的过错导致也可以主张不分给男方财产或少分!
    +1 2012-03-18 举报
  • tuhua4 丨Lv 3
    那要看女方妈妈是在你们婚后赠送的房产,还是在婚前赠送的,如果是婚后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的婚前那就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1 2012-03-18 举报
  • 喜洋洋107 丨Lv 0
    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的财产!
    +1 2012-03-18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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