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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南昌的经济使用房是否可以买卖?

    提问者:多睡三五分钟

    发布于2007-06-07

共1个回答
  • 小木勺 丨Lv 3
    8月27日下午,“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新闻发布会在南昌召开,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若干规定。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7]24号)文件,促进经济适用住房5年后与商品房市场有序并轨,省政府制定了《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若干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五年内不准上市、出租和改变使用性质,确需转让的,由政府回购。 上市交易需符合四个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符合四个条件才能上市交易:一是自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房屋所有权证颁发之日起已满五年;二是已交清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款和有关税费,或已按贷款合同规定缴付经济适用住房按揭贷款本息;三是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上注明的所有申请人已签署书面同意意见;四是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售的情形。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由房屋所有权人向房屋所在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准入审批手续。准予出售的,由买卖双方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交易房产增值归出售人所有 经济适用住房是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必须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税费减免等款项。 缴纳金额以产权证上注明的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购买价值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值的差额为基本依据,房产自然增值部分应归出售人所有。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原购买者即失去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 健全档案 加强售后管理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的,购买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和税、费减免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或购房人取得完全产权后,该经济适用住房即转为商品房,其保障功能即行消失,土地性质由划拨用地转换为经营性用地,今后的管理、权属登记、交易等均按普通商品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建立、健全已上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已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档案台帐,加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的售后管理。
    +10 2007-06-07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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