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朋友从二房东手里租了一个房子,她住一室,我们俩住一室,问题一:已签了的租房协议中有个错误“甲方租给乙方房屋只供甲方(应是乙方)本人居住,不得转租,否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及产生的经济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承担”,这样的协议是否生效,是否可以重新签呢?问题二:我们的房租是押一付三的形式,由于二房东的原因我们不想继续租了,想把交到她手里的钱消费完就搬走,会不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因为在这个还不知道是否生效的合同中规定的是”乙方至少居住半年以上,否则扣除房租的一半押金“?请明白人给予指导,Thank you very much!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