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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工程建设后的产权确定问题

    甲方、乙方、丙方三方(三方均为企业法人)达成某项房屋建筑工程的联建协议,有三方出资建设此项工程,丙方负责项目工程的整个建设施工。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丙方成立了该工程的施工项目部,与另外一个自然人签订了《工程项目责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丙方授权该自然人以该工程施工项目部的名义实施该工程的施工活动,由该自然人自行组织资金,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实际上丙方在该项工程中根本没有出资,应该由丙方出资的部门最后由该自然人筹集资金进行施工。请问该房屋建筑的产权应该登记在哪些的名下?该自然人的行为是出资行为,还是仅仅是一种施工合同转包行为?他是否可以取得该房屋建筑的产权呢?麻烦专家帮忙分析一下整个行为的性质以及房屋产权的归属,谢谢 北京市

    房屋 产权 举报

    提问者:liuyue0105

    发布于2012-02-07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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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xingzhanbin 丨Lv 3
    可以得到建筑权利
    +1 2012-02-1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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