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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书面交涉 房地产商默认是不是有法律依据
退房时,与房地产商书面交涉退还房款,催款函最后一条:“上述意见如有异议,请于函到3日内函告协商,否则视为认可。”房地产商在3日内未作出答复,本人有证据证明房产商已收到该函,而且催款函要求未超出法律范围。请问各位老师,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否可以认定房地产商认可催款函的条款,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支持这种行为吗?谢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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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liuyue01000
发布于2012-02-29 北京市
共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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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b_lps
丨Lv 0
您好,您可以去律师事务所了解一下,那样比较确切,这里没有人懂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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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清园
丨Lv 4
催款函是建立在房产商已经答应给你退款的基础上,而且当时退款时间约定的日期已经过去或者剩余三天才有效。具备这样的条件法院是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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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爱痴心
丨Lv 4
找个专门负责 房产的律师咨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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