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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全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政策说明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全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政策说明有吗 详细一点的 北京市

    公积金 举报

    提问者:xshbxqy

    发布于2012-03-06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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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xwezhuangxc 丨Lv 0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 离休、退休的; (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 出境定居的;(五)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六)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七)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八)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提取支付房租的;(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七)、(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年内提取一次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且按年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以转账方式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借款人贷款账户,且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且委托逐月自动归还住房贷款的,依照我市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支付的房租额。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金额。具体比例由管委会根据我市具体情况拟订。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城镇在职职工,均应缴存住房公积金。本市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管委会授权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具体负责会议筹办和决策事...
    +11 2012-03-07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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