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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过户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的父母在2006年买了一套拆迁房,当时因为是亲戚关系就没有去公证,手写了一份付款证明,拿房子的时候物业登记都是我父亲的名字,现在5年过后了,要办理房产证了,可是卖房一方一直拖着不肯去办理,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可以起诉吗,我手里的证据就是一张付款证明和物业的一些相关手续,起诉的话我的胜算有多少?卖方会不会现在后悔不想卖了收回房子,我父母会不会钱房辆空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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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swatert
发布于2012-02-04 北京市
共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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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达人
丨Lv 4
这相关法律问题,还是找专业的律师处理吧,我估计钱是一定可以拿回来的,房子的话就不能确定能拿回来了,因为起诉你没签署买卖合同时不可能拿回房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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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在千里1
丨Lv 0
这个专业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因为如果对方根本不想办理,那涉及好多民事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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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dizzy
丨Lv 3
可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过户给你家。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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