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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飞流光 丨Lv 3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拆迁执行**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被迁人安置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属于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的20%支付给被拆迁人,80%和增加面积补贴支付给房屋承租人;属于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的30%支付给被拆迁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这里的意思是,现在的房屋实际使用人(亦即房屋承租人)和房屋产权人(可能是某某工厂、房屋管理部门等等)签订有房屋租赁协议,并且要按照协议约定按时交纳房租,尽管房屋租金很低,但是需要交纳,以维系这种租赁法律关系的延续。这里即是所谓的承租的公房,它其实是特点时代的产物,是**对于特定人群的照顾,但是38条强调的是执行**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房。 目前全国很多的地方的做法是承租公房遇到拆迁,就进行房改,即让承租人通过极低的价格购买而成为其私产。 38条之后的意思是说,如果对这种承租的公房拆迁,被产权人(产权人)选择产权置换(要房子不要钱),需要和承租人继续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原租赁关系保持不变。如果被产权人选择货币补偿,即被产权人要钱不要房,根据房屋性质的不同(住宅还是商户),按照20%、80%或者30%、70%的比例和房屋承租人分钱(拆迁补偿款),回答完毕。
    +1 2012-01-1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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