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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房产纠纷 赔偿问题咨询
本人于2008年在无锡购买一间商铺,合同定2008年12月31日交房,交房手续也办了,后来才知道开发商的综合验收于2009年2月27日才通过验收.当时签得合同里面有一条: 关于出卖人预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的说明下面我将合同内容 列出来给大家看看关于出卖人预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8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出卖人入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实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3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换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十(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请问专业法律人士,开发商到底应该赔偿万分之五还是万分之十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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