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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退休职工遗孀可否继续住在职工原来居住的单位住房(没有购买产权)

    一位老大姐,原配老伴去世,后改嫁到北京,跟这个老伴生活了20多年,正式办理了登记手续。他俩住在单位的居宅。前段时间,这位大姐回到了东北儿子家,他老伴叫他的儿女接走了,房子儿女都给出租了。大姐回东北时老伴告诉她每年给她1万元生活费,但回来后,分文未兑现。大姐要回去,房子出租了,没有地方住。而且老头子女逼着大姐和老头办理离婚手续,主要是为房屋的问题。请问1、若老伴去世,单位住房大姐有否继续居住的权利?2、现在作为配偶,她对单位的住宅有无权益。3、她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4、大姐行动非常困难,如果想维护自身权益,对方子女又很蛮横,有没有啥社会组织和渠道可以帮助她? 北京市

    租房 房屋 房子 产权 举报

    提问者:ToStar影院

    发布于2012-01-30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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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麦田UU 丨Lv 0
    可以继续居住,永久使用权,就是只要房子不拆迁就可以一直住下去,这套房子相对老头家庭来说,是没有处置权限的,只能说是自住或出租,所以所谓的权益,就这两样,只能是相应的提出财产分割。
    +1 2012-02-02 举报
  • sesita 丨Lv 3
    你好,你的问题尚有几点不明确的。1、单位住房是以何种形式给予她老伴居住的?是否有明确的租赁合同或是该单位有明确的单位住房政策?2、如果有明确的租赁合同或是明确的单位住房政策。则老大姐作为继承人有权继承租赁权。可以继续居住。租赁权到期后,可与单位续约。3、目前情况她应当首先将出租房屋要回。老伴子女未经她同意擅自出租房屋是无效的。然后通过与单位协商,确认继续租赁的权利。因为情况尚不明确,包括该单位住房的产权性质如何等。现先回答如上。有问题可以继续问。
    +1 2012-02-02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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