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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daitu 丨Lv 3
    被征地方劳动力安置,实行的是劳动合同制,这与不是被征地的劳动力就业性质相同,所签合同权利义务也一样,没有享受额外权利的条款约定。所以,仅是招收为用地方的一员,没有别的定性。(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之前,这种性质的用工称为土地工)安置就业成为用地方一员,如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同样可依劳动合同法提出解除合同。其实你问题中提出的两种选择是有违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的。《物权法》第42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所以,不管是否答应安置劳动力,物权法所列的这些补偿、安置费用一定要得到兑现。至于被征地方的劳动力就业,用工权在企业(公司),择业者完全可以自主择业。这与涉及安置、补偿费是两个法律范畴
    +1 2007-06-06 举报
  • 欧逸小罗 丨Lv 3
    其实,这个问题需要有个前提。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之前,都是固定工,有个两种安置的说法,即经济补偿安置和劳动就业安置,在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后,就没有了,只有经济补偿安置一种方式。过去的固定工,如果要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就是买断工令,不能无偿地解除劳动合同。如你所说,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因安置就业,就不给经济补偿,好像不合理。当时矛盾没有暴露出来,现在就暴露了,这是早晚的事
    +10 2007-06-06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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