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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狗0730
丨Lv 4
情况是这样的,你于6月28日租的该房子,而且在租赁的时候你不知道房东已经将该房子出售给第三人,鉴于你事先未知,为善意人,同时房东是在你承租后过了几天才过户该房,所以可以认定为你租赁在先,他买卖在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在后的买卖行为不能对抗在先的租赁行为,具体而言,就是说你与老房东的租赁协议在先,在你承租了这个房子以后,老房东又将该住房出售给了第三人,这个时候,法律是保护你的租赁权的,也就是说,在你承租了该住房后,不管房东把房子卖给了谁,你都有权在协议约定的租赁期内继续租住下去,所以,即便老房东将房子卖了,也不影响你的租住权,对于那个买受人,他其实谈不上新房东,对你而言,他就是个第三人,你跟他之间没有关系,至于他的权益有无受损,都是他跟卖主之间的事情。你跟老房东之间的租赁关系继续有效,你只跟他之间有关系,所以那个买受人来找你的时候你大可不必搭理他。对于一个第三人,你是否搭理他那要看你的心情了。可是,我不得不转折一下,因为我看到楼主说,你后来又与所谓的新房东签了个租房协议,这样你就很被动了,我就没明白你为什么要和他签协议,即便你和他签,那也要把原先的协议和租金等问题解决了,这相当于你跟两个人租了房子,所以,一般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还是要多多考虑,别太鲁莽。但不是说你就被动到了,没有选择的余地了,至于你签的第二个协议,完全可以否认它的效力,因为与在先的租赁协议相冲突。当然,如果三方能够坐在一起协商解决的话那就最好了,协商不成或者不能协商也都无所谓,你就主张你应有的权利,别怕他的律师,你又不是没理,祝你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