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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1,本人于今年5月份与对方签订租赁合同,由于疏忽,没有写明违约责任,现在对方在未与本人协调的情况下,以妨碍生产为由私自下发《解除合同通知书》,且将本人申诉至仲裁委员会,请问这份通知书有效力么?2,仲裁答辩书中可以附证人的证词吗?如可以,格式是什么?3,我方在答辩时是否需要写出对这份通知书的不承认?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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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那是你想多了

    发布于2012-02-15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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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广州小白菜 丨Lv 2
    那样的话,你可能得吃亏,因为合同是一定的,一切安合同啊 以后要注意了啊
    +1 2012-02-18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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