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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岛经济适用房的问题
我姐姐和姐夫申请到了经济适用房,但是现在两人离婚了,孩子归姐夫,姐夫现在想申请廉租房了,政策要求他必须交回申请下来的经济适用房,请问我姐姐现在可不可以自己再申请经济适用房?谢谢了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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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李坤爱的小屋
发布于2012-02-20 北京市
共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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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优优
丨Lv 0
如果房子是你姐夫的名字,离婚后你姐姐名下没有房并且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就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如果是你姐姐的名字或是夫妻两个人的名字,就要等经济适用房契税满五年后,上市交易后,名下无房后,方可再申请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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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xdc
丨Lv 4
申请条件: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 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第二十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三)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优先销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被拆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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