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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主本人在出售时并不知道房屋已经出售,钱在托付人手中,收条也是托付人签,现在托付人去把钱还给买房屋人要回房产证,也答应给一点相应补偿,但是买房屋人就是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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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极度高空

    发布于2012-02-17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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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jinshi7 丨Lv 3
    可能你的委托人并不是非常熟悉二手房的整体流程,也或者是收钱的时候并没有和买方协商好。在二手房的交易流程里,在签正式合同之前,委任人会和买方拟订一个买方欲多少钱购房,付款的方式,房款包含的费用(如净得或者包过户的费用)等一细列的粗略条款。然后买方会下个10000块钱左右的诚意金。如果当房东方确认所有的条款收下这笔钱就等同答应了买方的所有条款。此时的诚意金就会自动转为订金。此时如果房东方不卖或者买方不愿意买了,都属于单方面的违约。以上是前提啊。对于你这个情况,我想搞清楚,你的委托人收这个钱的时候是当做诚意金收来征取你的意见的还是直接算是确定了买方的所有条款?如果是确定那你只能从委托人并未经过你同意`单方面私自出售你产权下的房屋着手,法院立案起诉。如果委托人也只是做为第三居间方来收取这笔钱做为一个商量的条件来征取你的意见的话,买方无权扣留你的两证的。但是可能买方能拿到你的两证原件的话,可能你的委托人已经单方面确认了所有的条款了。
    +1 2012-02-18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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