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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物业费纠纷
我于2011年4月购买的二手房,前房主欠交09-2010年物业费,但买房时这家阳光物业早已撤出,新更换的物业公司不能查询是否欠缴前物业公司的费用,但法院送达的传票却写的我的名字,我用出庭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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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梦圆传奇
发布于2012-02-10 北京市
共9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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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awen
丨Lv 0
不用的,你提供产权证证明你是2011年买的房子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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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yuecaozhang
丨Lv 4
不用,去交易市场查查就知道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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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老虎
丨Lv 4
你买房子当时没有物业公司,你没有和之前的物业签过物业管理协议,现在的物业无权向你索要之前业主的欠款,因为现在的物业公司没有为你所购买的房子之前的业主服务。不用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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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bilong
丨Lv 4
你提供产权证,证明你是11年才买的房子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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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zlxg02113
丨Lv 4
您不用去 出示交易证明 到交易所调档案就可以了 你是11年4月买的 交易所会有以前房主的基本信息 证明您在11年4月之后产权变更 09-10年欠缴的物业费就跟您没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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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甲夫甲
丨Lv 0
去房产局调一下你们的交易记录就行了,证明在之前的钱不是你欠的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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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都光
丨Lv 0
不用,因为你的交易档案,房地局有备份,你只需要出示你现在的房产证就行,因为上面有日期,可以证明09年-2010年该房屋的产权还不属于你的,但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最好通知到原房东让他去补交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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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amljn
丨Lv 0
不用,出示证明去交易市场查档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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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0011
丨Lv 2
不用 您需要出示证明 原房主的姓名在交易市场的档案馆里能调档查到 证明所欠费用是原房主欠缴的 到时候会直接找您要是因为您现在是本房子的业主 当时交接的时候并没有查清楚到底有没有欠缴 这样您是有一定的责任的 最好是找到原来的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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