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不在家拆我家房子也没有人通知家人回来清点财务
讨诉人因住房被镇违法强行拆除全家没有住房,已于2011年8月3日向**讨诉,至今未作答复,为此再次讨诉。 1:追究被投诉人撬开我家房门,将将屋房内所有用具及生活用品搬到外面,强行拆除我家人生活的唯一住房的责任。 2要求赔偿我家的损失。为我家安置住宿房,要求原村申批的那块宅基地审批我建房,把我现在的房子拆了这块地我还有使用权,这是农村自古以来谁先使用就是谁有使用权。 村民十几年前在本村环村路(当时未修村路)边建了单层的瓦房,安顿了全家五口人的住宿,该房是我家唯一的生活用房。虽然未经审批,但在建房时,颜岐村分管土地的**也到现场察看,没有叫停止建设,可以认定为同意我家建房。我家住房建好至今已经有十几年,全家人在屋内生活了十几年,在达十几年中,我无数次以书面的形式向颜岐村申请审批建房土地,但没被批准。2011年五月二十七日,颜岐村村民委员会向我有做出了搬迁通知,本人有申请批地建房还是没有批准。2011年6月23日,被投诉人坑园镇人民**向我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2011年8月2日,坑园镇人民**出动了执法人员去强拆我家唯一的住房,当时我家无人,大门是锁住的,而“执法人员”撬开门锁,将我家所有用具及生活用品全部搬出屋外,强行拆除了我家住房。**民生政策,我家没有享受,拆我住房,没有安排我全家人的居住,而是把我一家五口人赶到了荒郊露宿。如果认定我是违建,对违建是否应一律拆除,但很多违建没有被拆除,唯独我家的唯一住房被拆除看,可否违反了**的民生政策?是歧视我家,强行拆除我家房屋,没有证据保全,没有将我家财产登记,没有通知我家人到现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而我家至此一处宅基地还不让获审批。该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而我家住房被强拆,是坑园镇做出的,明显越权违法。我家住房是九十年代建的,居住的十几年中坑园镇人民**和颜岐村村民委员会从未把建房土地审批,把我家人的生存不当一回事,我无数次用书面形式申请批地建房,都没有批准,可见他们不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现强行拆我住房,没有对房屋建造年代的形成的原因进行分析追责,不顾我家五口人能否生存,把我家财产不清点登记甩到屋外,有很多东西丢失,还有现金也丢失,为此,诉救上级**领导请为我家五口人的生存做主。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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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szj321
发布于2012-03-19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