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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产产权分割

    1986年,我父亲单位建了一批商品房,父母、二弟出资共同购买了二居室的商品房,协商产权由父母和我二弟各占50%。并由我父亲出面购买,因父母身体不好,一直未办理房产证,产证直到2010年才补办好。期间我二弟因其单位福利分房搬出与父母共有的二居室。汪锦武和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二居室房产,经协商,将此套与父母共同拥有的房产一半,转卖给了我(大哥),由母亲从我处拿了三万五千元亲手交给了二弟,并由二弟打了收到房款的收条,并签署了转让汪锦武所持有的50%产权给我的协议书,由全家人签字确认。我父亲后在2005年因病过世后,我妹妹也于2008年因突发脑淤血过世,故在2010年时补办此套房子的产证时,房产证因我父亲、我妹妹均过世,现房产证为6个人名,分别是:我母亲、我、我二弟、我小弟及我妹妹的二个孩子(我妹夫放弃继承),但是未就房产的持有份额进行划分。现在咨询:一 如要办理折产,将如何处理。二 我们所持有的证据证明我们拥有该处房产一半产权,如证据不足我们还需要提供什么证明材料。三 因为我父亲已经去世母亲还在世,那我们除了拥有房屋50%产权指望,归父母所有的50%是否按照遗产来分配。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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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hayes888

    发布于2012-02-17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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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cyyflz 丨Lv 4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1 2012-02-18 举报
  • 别离刀 丨Lv 0
    其实这个问题并不复杂。1。只要是合法遗产,儿子女儿都有继承权。2。对于继承遗产,任何有继承权的继承人都可以要求继承属于自己的那部分遗产。可以向其他的遗产继承人提出,或者单独向法院提出。如果你们几个姐妹一起起诉,你们就是原告,要告的那个人,就是被告,其余的兄弟姊妹就是由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有兄弟已去世,那么他的子女(注意不是他的配偶)就是代位继承,可以代替出庭。3。你们要继承的是房屋才前后分得的财产,对于宅基地,城镇户口的人是不能继承的。 4。在诉状中,不用写第三人,法院会按照实际情况追加第三人。5。关于遗产继承的官司,法院是按照继承的遗产金额收费。即使你不写,法院也会按照估算。但是如果现在没有拆迁,你们可以打确权官司,要求法院明确每个人的继承份额,这个时候可以把总的标的写的低一点。诉讼费可以少付。等到法院判下来,可以按照所判决的每个人的应得份额占的百分比,在以后真的拆迁时,向有关部门要求相应的动迁补偿。6。如果是厅外和解, 诉讼费减半收取,撤诉一样也是减半收取。7。需要准备:你们和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你们和被告的关系证明。宅基地的证明,及其上面房屋的所有权证。
    +1 2012-02-18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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