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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军人住房补贴 家属待遇

    有执行文件吗?是哪个部门发的? 北京市

    提问者:renwuhua

    发布于2012-03-29 北京市

共1个回答
  • 夜玫瑰cathy 丨Lv 3
    军人家属住房待遇 对于军人家属的住房待遇,规定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l)**牺牲、病故后一年内,其家属住军队宿舍不收房费,一年后,应按本人级别调整住房和收费,无工资收入的不收费。 (2)住城镇的未随军**的家属,其住房条件原则上不应低于他们所在单位同等条件的职工和当地居民的水平;对家属未随军的军队**应计分房人口,使军队**家属享受双职工分房待遇;未随军的**家属是城镇居民,无工作单位或为非正式职工的,其住房困难,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在住宅实行商品化的城镇,对自愿购买住房的未随军**家属,应给予优待照顾。 (3)凡符合离休条件的老**,批准离休后,在未进干休所前去世的,其遗属可进干休所安置。军职以上离休**遗属住房,要视干休所现有住房实际情况,降一至二职安排。 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和士官的家属住房,由家属所在工作单位分配住房,集资建房时,享受双职工待遇,并由所在单位优先解决住房,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解决住房。已婚或未婚义务兵家属住房,住城镇的计入家庭分房人口,住农村的要分宅基地。在编职工家属住房与军官一样,纳入计划,由军队负责解决。制定《退役军人住房保障办法》。退休军官家属住房,由国家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各级**按照军官退役前相应职级住房面积标准安置住房。转业军官家属住房列入国家计划,由地方**和接收单位按军官退役前住房面积标准解决住房。退役义务兵住房,不管是已婚或未婚,均由原征集的县、市、区人民**解决住房。随军遗属住房由军队移交**安置解决。 国家应该每年将转业**和未随军**家属住房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列入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对他们的建房用地,主要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建房投资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整治驻艰苦地区部队的**家属住房。对数量不够的安排添建;质量太差的进行翻建;主体结构尚好但住用条件差的,进行整修、改造并完善相应设施、设备;在内地城市建立师团**家属生活基地;选择离艰苦地区不远、条件又比较好的大中城市;把营以下**家属住房列入城市的“安居工程”。
    +11 2012-04-0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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