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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房离婚后办理产权的问题及相关税收
婚姻存续期有男方单位集资房一套(当时没产权),后来协议离婚,双方协议集资房子归女方所有,后来拆迁,要办理产权,女方出具了离婚协议和男方要求将产权办成女方的名字的公正,但产权监理中心说,产权只能按照拆迁协议上男方的名字办理产权(应为当时是男方单位集资,所以写的男方的名字),而且如果要过户给女方还要按照交易缴纳税。这明明是婚前财产分割,不该交税的。请了解的网友说说这收税有法律依据吗,还有,既然有公正和离婚协议,为什么就不能直接办成女方的名。谢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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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税费
产权
集资房
过户
提问者:宋氏宗亲
发布于2012-02-05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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