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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引发的房产纠纷
熊律师:你好! 我于03年已婚,09年我母亲应我妻子与我联合签写声明(声明约定为方便我贷款以买卖方式把房产过户于我名下,并未付款。以后有能力要此房产就按需要之时房价付款,无能力即退还母亲。有我于妻子签名及指印)上月我妻子起诉离婚要求分割此房产,法院以简易程序开庭了一次,(此房产声明我也提供给了法庭)由于争议过大,定于本月底要再以普通程序开庭。现想请问我母亲在现在的情况下是否有必要起诉要求收回此房产?还是等待下次开庭后在定夺?法院是否认可我于妻子关于此房产所签的声明?敬请回复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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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雅典风云
发布于2012-01-11 北京市
共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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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曦中的百合88
丨Lv 0
你妻子有权要求属于她自己那部分权益,如果她要房子,就要付你及你母亲你们那部分产权的钱;如果她要钱,你也只好给她钱了,如果你不给钱,她可以向法院申请查封、拍卖此房,然后拿走应得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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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血传奇魔剑
丨Lv 4
如果你妻子要房子,你妻子就付钱啊,他拿走多少就要付那部分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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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的氤氲
丨Lv 4
您母亲若要回此房产是不行的,这是在您夫妻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写的声明,下次开家庭时,您的房子会有一部份是属于您的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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