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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的争议
我出租房子,和房客签了一份合同,但我把合同上的起租日期写错了,应该是2008年7月12日,我写成2008年8月12日了,原文是这样的:房屋租赁期自2008年8月12日至2009年8月11日,共计1年。租金标准2400元/月,租金总计:28800元。租金支付时间:2008.7.12,2008.10.12,2009.1.12,2009.4.12。房屋租赁保证金2400元,2008.9.12日付给甲方(甲方为我)。房屋交付日期为2008.7.12日。另外我还给房客开了一张收据:今受到乙方2008.7.12至2008.10.12日3个月房屋租金共7200元。现在房客以我房子有蟑螂为由,要求我把月租金减少到2300/月,另外再付乙方灭蟑费600,我不同意,但乙方说我起租日期写错了,所以不付我2008.7.12日到2008.8.12日的房租,为此我很伤脑筋,请问懂法律的朋友,我该怎么办?2008年7月12日到2008年8月12日的租金我能收回来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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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爬爬小蚂蚁
发布于2012-03-14 北京市
共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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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15202887224
丨Lv 3
你这个就比较有争议了,理论上 您的租赁期写的是“2008年8月12日至2009年8月11日,共计1年”,此应具有法律效应,但支付日期和房屋交付日期均为2008.7.12日,从字面上意思,可看成是空租期。你们的租赁日期就应该是2008年8月12日到2009年8月11日; 但您不是已经收到2008年7月12至2008年10月12日 三个月的房租7200了,并给他开了收据了么,那他说的不付您2008.7.12日至2008年8.12日的房租的说辞就不复存在了,他已经付了嘛。过去式了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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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iyyy
丨Lv 0
这个,,难了,首先合同是你签的,具体的内容也是你同意了的,所以 只能让他多住一个月了 。。。呵呵。。合同已经签了。他就必须按合同付给你房租,他要喊少,你可以不理他,无聊的要求,不住就自己走,押金是不退得,房租是必须交的,毕竟合同也是他同意了的,其他问题,在他看房子时就应该看到,签了合同之后才说,就是无理取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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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yue94535
丨Lv 3
你这个就比较有争议了,理论上 您的租赁期写的是“2008年8月12日至2009年8月11日,共计1年”,此应具有法律效应,但支付日期和房屋交付日期均为2008.7.12日,从字面上意思,可看成是空租期。你们的租赁日期就应该是2008年8月12日到2009年8月11日; 但您不是已经收到2008年7月12至2008年10月12日 三个月的房租7200了,并给他开了收据了么,那他说的不付您2008.7.12日至2008年8.12日的房租的说辞就不复存在了,他已经付了嘛。过去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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