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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作为承租方想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房东要求赔偿

    我和房东签的合同是从2007年7月18日到2008年7月18日。合同约定房租240元。可是两个月以前我提出房租有点贵,他给降到220元。当时由于信任房东,未和他签什么书面的东西证明房租降了。现在春季他又要求我交240元房租。合同上虽然签的是一个季度交一次房租,可是从第一个季度以后房租都是一个月一交的,现在突然间又变成一个季度一交,并且他的住房条件也不是很理想。我想解合同,不想租了,房东说要起诉我违约,要我赔偿他损失,并让我立即搬走,可是我的房租交到18号。请问我能住到18号么?要赔偿他什么损失?合同上倒是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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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精灵弓箭手2012

    发布于2012-03-17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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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个回答
  • zhongnianx 丨Lv 3
    很简单的,你们当时合同上是怎么约束的,他口头说的降房租或涨房租,怎么付款,没用的,以合同为准,就像你说不想租了,也只是口头的,那他也没权利让你马上搬走!损失的话合同上应该也有约定,按合同办!
    +1 2012-03-18 举报
  • fuminj 丨Lv 0
    你们有正规的租赁合同吗你们当时签订的合同日期是到什么时候
    +1 2012-03-18 举报
  • lovesnail 丨Lv 2
    如果提前一个月告知可以退还押金无条件解除合同,如果对房东方有损失您是要赔偿的。
    +1 2012-03-18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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