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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财产协议
父母的房子正在办理房产证的时候,决定卖给女儿,当时口头上是这样协议好的:(房产证直接办女儿的名字了,但在父母有生之年这套房子的房产权归父母所有,待父母两人都过世以后房产权才归女儿所有),现在房产证已经办下来了并写了女儿的名字,如果现在双方再私底下补签一张这样书面的房屋买卖财产协议,而且不去公证,写房产证办下来之前的一个日期,这样的一份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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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luanchang
发布于2012-02-25 北京市
共6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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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再飞
丨Lv 4
既然已过户,而房产证是女儿名字就归女儿所有。事实上口头承诺不具有法律效果,如果现在再私底下补签当初口头协议,我认为不妥:1.你女儿有权利拒签,(理由是作父母的不相信自己的女儿)。2.只要你女儿遵守当初的口头承诺,何必多次一举呢?木已成舟。3.自己的女儿你自己最清楚,你就住在你女儿的房里(已过户),相信她也不会把你赶出去,天理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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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晶以后
丨Lv 4
是需要公证的,不公证有时候说不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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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张4
丨Lv 4
您们的协议是有效的,最好公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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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你想多了
丨Lv 4
一定要去公证处公证 不公正在法律上没有效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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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张5
丨Lv 3
肯定有效的,都是双方真实意思的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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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wrefbh
丨Lv 4
可以的,因为你们有签买卖房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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