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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Lv 4
经济适用住房是一种保障性住房,**投入了社会公共资源,必须严格禁止申请人通过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伪造证明等方法,骗购经济适用住房。发现上述情况,住房保障机构将严格予以查处,并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告通报。已申请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登记的,注销登记;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规定予以收回,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凡有上述行为并经处理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时,住房保障机构将记录其不良信用,并纳入上海市个人联合征信系统;个人或单位为他人出具虚**明材料的,其不良信用记录也将纳入征信系统,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还将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