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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神保彰 丨Lv 3
    天津市自去年陆续建立廉租房、经济租赁房、经济适用房 3条住房保障线以来,全市已解决了 5000余户拆迁困难家庭住房问题,受到了群众的欢迎。今年的城市建设进一步快速发展,经济适用房的建设随之大幅度增加。为使更多的拆迁困难户也能购买经济适用房,市**决定放宽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将经济适用房申请购买条件由过去的拆迁补偿安置费平房低于 10万元、楼房低于 18万元的规定,统一调整为拆迁补偿安置费评估价格低于 25万元。 调整后的经济适用房申请购买条件为:凡具有天津市中心城区非农业户籍,所居住房屋于 2003年 1月 1日以后拆迁的;家庭上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 2倍的(今年为 42000元);拆迁家庭实行货币安置的,拆迁补偿安置费评估价格低于 25万元,且他处无住房的。此外,今年 9月 1日以后拆迁的远年立户住人违章建筑,其居住家庭在与拆迁单位签订《远年立户住人违章拆迁安置补助协议》后,也可申请配租经济租赁房和购买经济适用房。所谓远年立户住人违章建筑,是指 1990年 4月 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造的、长期住人并落有正式户籍的房屋。 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 1、有本市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非农业户籍,所居住房屋在2004年1月1日以后拆迁。 2、家庭上年收入低于4.2万元。 3、实行货币安置的拆迁户,平房拆迁补偿安置费低于10万元、楼房低于18万元,且他处无住房。 本市目前推出的5片47.6万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平均销售价格为2900元——3400元/平方米,今年新建房价格也将控制在这一区间,比周边商品房售价平均低500——1000元/平方米 天津市中心城区2009年新开工经济适用房地块: 河西区:蔬菜公司地块 南开区:第八仪表厂、橡胶制品六厂地块 河东区:丰盛园二期、津塘路北侧糖精厂、中山门、二号桥一商学校旁、板钳工具六厂、第一香料厂、中山门和静家园地块 河北区:动力机仓库、幸福道南、汽车配件七厂、机车车辆厂、机床锻件厂地块 红桥区:西于庄农工商、中药饮片厂、海洋化工厂、双环邨地块 天津市中心城区2009年竣工经济适用住房地块: 南开区:第四餐具厂地块 河东区:板钳工具六厂、增兴窑供热站、国强里8号楼、马场营房地块 河北区:幸福道南、志成道粮贸运输公司、南口路东片平房、河北制药厂、东方化工厂、志成道敬贤里地块 红桥区:双环邨益春里、团结路西侧、丁字沽一号路、邵公庄、医药保健品仓库、双环村悦春里地块
    +10 2012-02-01 举报
  • 任辰 丨Lv 3
    限价房是一种限价格限套型(面积)的商品房,主要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是目前限制高房价的一种临时性举措,并不是经济适用房。 另外限价房和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不一样天津限价房申请人条件1.具有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及滨海新区范围内非农业户籍;2.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3万元,并且在计算家庭上年人均收入时,2人(含)以下家庭的家庭人口可按实际人口数的1.5倍计算,即单人户上年收入不超过4.5万元,2人户上年总收入不超过9万元;3.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认定住房面积时,家庭住房为公有住房的,高层和多层成套住房建筑面积按计租面积乘以1.3计算,平房和非成套住房建筑面积按计租面积乘以1.15计算;4.男超过25岁、女超过23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异、丧偶人员可作为单人户申请。关于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做好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工作,规范认定标准,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申请且已购买定向销售和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除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二、离异人员须在离异满两年后方可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离异时间以法院相关判决文书或离婚协议注明的离异日期为准。三、未婚人员单人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人须提供由所在区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登记记录。四、申请人取得《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后在有效期内未购房的,其《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作废,申请人及其配偶不得再次申请限价商品住房。五、与取得《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的申请人共同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共有人须为申请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共有人与申请人在同一户籍的,向销售企业提供家庭户口簿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共有人与申请人不在同一户籍的,向销售企业分别提供共有人和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共有人与申请人不在同一户籍,且共有人为申请人父母或子女的,还须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双方关系的公证文书原件。共有人为申请人配偶的还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销售企业人员当场对申请人及共有人提供的相关证件原件与复印件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在复印件空白处标注“该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核对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加盖销售企业章,原件退回,留存复印件,其中公证文书留存原件。特此通知。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10 2012-02-0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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